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举例:我国居民张三2019年度在美国取得讲学收入15万元,股息所得10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已在美国缴纳税款6万元;在日本取得讲学收入10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利息所得为5万元,已在日本缴纳税款5万元。2019年度张三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为20万元,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万元,假设张三无其他扣除项目,未在我国境内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张三2019年在我国需要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1)不分国分项计算应纳税额
①综合所得:
境内境外收入额=200000+150000×80%+100000×80%=400000(元)
境内境外应纳税额=(400000-60000-50000-10000)×20%-16920=39080(元)
美国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9080×(150000×80%÷400000)=11724(元)
日本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9080×(100000×80%÷400000)=
7816(元)
②经营所得:
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0+220000+120000=340000(元)
境内境外应纳税额=340000×30%-40500=61500(元)
美国经营所得应纳税额=61500×220000÷340000=39794.12(元)
日本综合所得应纳税额=61500×120000÷340000=21705.88(元)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美国股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日本利息所得应纳税额=50000×20%=10000(元)
(2)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
美国抵免限额=11724+39794.12+20000=71518.12(元)
日本抵免限额=7816+21705.88+10000=39521.88(元)
(3)计算实际抵免税额
美国抵免限额为71518.12元,已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因此,已在美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元可以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日本抵免限额为39521.88元,已在日本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已在日本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元可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39521.88元,超过部分10478.12元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日本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计算我国应补缴税额
应补缴税额=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美国实际抵免税额-日本实际抵免税额
=(39080+61500+20000+10000)-60000-39521.88
=31058.12(元)
即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时不分国分项,实际抵免时分国不分项。
需注意的是,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