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参照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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