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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为本人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经营者(投资者)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经营者(投资者)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