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