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5%比例内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比例是2.5%,不适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