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年”指公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2)“综合所得收入”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合计收入,具体指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收入。比如,2019年1月收到的2018年12月的工资,要纳入到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收入,2020年1月收到的2019年12月的工资则不应纳入到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收入,而是要纳入到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收入。
(3)“收入不超过12万元”指收入小于等于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