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