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仪器的租赁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后,用于研发的部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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