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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2019年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设备一台,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9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9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4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4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按税前扣除的400万元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