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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境内关联方进行研发,受托方开来服务名称为“研发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是以发票金额为基数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委托研发支出,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