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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及以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否合并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答:不可以。


    举例:张总同时在A、B、C三个公司兼任总经理(张总与三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发放日常工资和缴交社保、B公司和C公司只按年终业绩考核发放奖金;张总同时也是这三个公司的股东之一),其1-12月基本工资由A公司发放并预扣预缴个税、社保也由A公司缴交;B公司和C公司1-12月均未发放工资给张总,因张总在B公司和C公司无收入,B公司和C公司每个月也未申报张总个税。在12月31日,B公司和C公司都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发放了一笔年终奖给张总,金额分别为5万和6万;同时A公司也发放了一笔年终奖8万给张总。在汇算清缴时,这三笔一次年终奖可否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合计数(5+6+8=19万)的方式来单独计算张总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只能有一笔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三家单位分别使用。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