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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报废一台旧设备发生的损失,当年未扣除,是否可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综上,企业2017年报废旧设备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而且未超过五年期限,企业可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将该项损失追补至发生年度,也就是2017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