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报说明,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