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在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支出金额符合“小额零星”标准,可以用收款凭证代替发票,但如果超过“小额零星”标准,必须要开具发票。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1号)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综上,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不论是否取得发票,支付方都必须履行预扣预缴个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