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1号)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举例:2019年李女士担任B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次性取得董事费60000元(不含增值税);为C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一次性取得收入2000元(不含增值税)。计算B公司、C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B公司预扣预缴个税=48000×30%-2000=12400(元)
从C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C公司预扣预缴个税=1200×2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