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 社保及其他税费
回到课程首页

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0 年第23 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 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 90 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