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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如何调整?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时存在税会差异。


    (1)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摊销金额相差不大的,可以按直线法摊销。


    综上,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税务处理是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两者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