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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赠品的收入应当如何确定?


    答:无需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比如说企业销售价值1800元的微波炉赠送200元的电热水壶,假设不考虑增值税,总计收到18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收入后,微波炉的收入为1800×(1800÷2000)=1620元,电热水壶的收入为1800×(200÷2000)=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