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减除800元或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还可减按70%计算,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所以,扣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时不可以减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提示的是,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有特殊规则,不按这个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