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 社保及其他税费
回到课程首页

约稿后的作品未能出版,作者取得出版社给予的报酬如何纳税?


    问:A公司的张工,接受某出版社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出版社的原因未能出版,出版社给予了张工部分稿酬,张工取得此稿酬应如何缴纳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张工的作品没有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报酬,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