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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次”的规定?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