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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取得收入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