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举例:小王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解析:
2019年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019年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2019年3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