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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应当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被依法收回,不属于商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被拆迁人向支付拆迁补偿方“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也并非经营性收入,而是补偿性收入,不论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单位,都不应认定为是市场上平等交易主体之间转让资产所有权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应开具发票。


    实际业务中房地产企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可将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