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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超市办理购物卡的支出取得了“不征税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发生支出时,取得的是商品和服务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实务中对企业购买和发放购物卡税务处理建议如下: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