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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第 2 号公告)规定,自 2010 年1 月 1 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司从农户收回香料后再销售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