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第 2 号公告)规定,自 2010 年1 月 1 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司从农户收回香料后再销售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