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持有优先股所取得的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超过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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