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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