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取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要求,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