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8 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 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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