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综上,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没有综合所得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
(2)有综合所得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
需要提示的是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含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