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元是“起付线”,8万元是扣除限额。
举例:
(1)王某2019年度发生大病医疗费1.2万元,未超过“起付线”1.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2)刘某2019年度发生大病医疗费6万元,超过“起付线”1.5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8万元,超过部分4.5万元可税前扣除;
(3)赵某2019年度发生大病医疗费10万元,超过“起付线”1.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8万元,超过部分按限额8万元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