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收入确认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即参与汇算清缴的应该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比如以“下发薪”方式发放工资的企业, 2018年12月会计上计提的工资,发放的时间在2019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按照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计入员工2019年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同理,如果2019年12月的工资在2020年1月发放,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该工资不计入员工2019年的工资薪金收入,而是按实际取得时间,计入2020年的工资薪金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