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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什么材料?什么时间报送?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