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 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 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