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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赞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赞助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的,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