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赞助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的,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