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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