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举例:企业在费用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由于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企业要求加入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最终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该企业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