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综上,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并计提的工资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作为计提年度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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