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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所得的个税,该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承担员工的个税,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