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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