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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奖励是否做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问:企业根据深前海规〔2018〕1号的规定,当年收到前海管理局奖励给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的资金,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员工”未进行支付,是否需要同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一样进行纳税调增?


    答:根据深前海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奖励对象为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仅是代收后转付给员工个人,企业收到的前海管理局的奖励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不同,不需进行纳税调增。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