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规定,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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