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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成危房而停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因此,因鉴定为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而停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