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明确,废止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除危房、大修停用可以免税的房产外,其他原因(如停工停产、破产清算、不使用等)导致房产暂时停用或停止使用(即不再使用)的,只要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均因应当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