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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决算已投入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因此,自建房产建成应当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在转为固定资产的次月,不论是否投入使用均应开始缴纳房产税;若纳税人建成没有转固定资产,但已经投入使用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发包给施工单位建造后自用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没有办理竣工决算但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的,也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