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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二条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第三条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第六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