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