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第四条规定,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