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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要建账吗?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